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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26-04-12 22:47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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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墨子的“利”与“民”

    一篇论文,禁止转载![玫瑰]

    “利”与“民”——论墨子学说对“民”地位之提升
    摘要:墨子学说为功利主义,将“利”看作估定价值之标准,并将“民”之“利”与“天”之“利”相同一,从而赋予民在天人秩序、生产实践、社会伦理、政治实践等层面以更高的地位。墨子学说也因此具有平等色彩。

    墨子哲学为功利主义,自民国以来已成为学界共识。冯友兰曰:“墨家则专注重‘利’,专注重‘功’。”[ 冯友兰:《中国哲学史(上)》,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,2011-7,第55页。]“国家百姓人民之利”,即为墨子估定一切价值之标准。[ 冯友兰:《中国哲学史(上)》,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,2011-7,第56-57页。]《兼爱中》子墨子曰:“欲天下之治而恶其乱,当兼相爱,交相利。”故“利”为墨子秩序建构之关键要素。在这一前提下,墨子对“民”的态度、“民”于墨子学说之地位,较之其余诸家哲学则有极大差异。

    一、“民”与“天”的利益同一
    墨子以“天志”之方式,将“天”与“民”之“利”加以同一。其于《天志上》曰:“故天意曰:'此之我所爱,兼而爱之;我所利,兼而利之。爱人者此为博焉,利人者此为厚焉。'”,则天之所欲,本即在民之利;民众之利益,也即为天之利益。

    不仅如此,墨子还为这一利益同一补充了理论依据。《天志上》子墨子又曰:“然则何以知天之爱天下之百姓?以其兼而明之。何以知其兼而明之?以其兼而有之。何以知其兼而有之?以其兼而食焉。何以知其兼而食焉?四海之内,粒食之民,莫不刍牛羊,豢犬彘,洁为粢盛酒醴,以祭祀于上帝鬼神。”则于墨子观点,“天”为天下之百姓供给食物,而百姓则又以牛羊犬彘祭祀上帝鬼神,“天”与“民”之利益本即高度同一。是故墨子之追求为“上利乎天,中利乎鬼,下利乎人”(《天志中》),而此于统治者,则务在“利人”。

    又正因“天”与“民”之利益同一,墨子之政治秩序中“天子”与“民”之利益关系则更为复杂。子墨子曰:“夫明乎天下之所以乱者,生于无政长。是故选天下之贤可者,立以为天子。天子立,以其力为未足,又选天下之贤可者,置立之以为三公。天子、三公既以立,以天下为博大,远国异土之民,是非利害之辩,不可一二而明知,故画分万国,立诸侯国君。诸侯国君既已立,以其力为未足,又选择其国之贤可者,置立之以为正长。”(《尚同上》)则由“天子”至“民”,呈现出鲜明的层级关系。在此关系中,“天下之百姓皆上同于天子”(《尚同上》),则下级当对上级发政绝对服从。然天子之为政,则又须“上同于天”,“不上同于天,则灾犹未去也”(《尚同上》)。而因“天”与“民”之利益高度同一,天之所欲即民之所欲,故所谓“上同于天”,实即《天志中》所谓“下利乎人”矣。墨子以“天”“人”利益同一之政治建构,使得“利民”实为“天子”之要务。不仅“天子发政于天下之百姓”(《尚同上》),百姓亦实以“天”为媒介,以“天赏”“天罚”以及“鬼”之赏罚间接约束天子。天子若不能“下利于民”,以致“下不利乎民”“憎人贼人”(《天志中》),则即为“反天之意”,必“得天之罚”(《天志中》)。

    “天”因其与“民”之利益同一,由此成为君民关系之媒介。在这一点上,则与儒家大异。孔子曰“君君,臣臣,父父,子子。”(《论语·颜渊篇》),则君臣纽带实为“正名”带来的伦理关系;然于墨子学说中,君利民因利民即利天;民从君因天欲百姓“尚同于天子”,则传统伦理纽带在这一层面上为墨子之“天”取代。墨子于“民”之态度因此与儒家形成巨大差异:“民”与“天子”不再是单一之主从关系,不再二元对立;“民”与“天子”皆统一于“天志”之下,皆无非为“天志”政治秩序之一环。墨子思想以此方式提高了“民”的地位,从而有更多平等色彩。

    二、“民”于墨子功利主义实践之地位
    若以“天志”为核心之天人秩序从理论角度提升了“民”之地位,则以“兼爱”“尚贤”为代表的论述则从实践角度提升了“民”之地位。

    于实践层面,墨子倡仁者当有“三务”,曰:“天下贫,则从事乎富之;人民寡,则从事乎众之;众而乱,则从事乎治之。”(《节葬下》)故于墨子之功利主义,其以为吾人首当求富庶[ 冯友兰:《中国哲学史(上)》,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,2011-7,第65页。],故必当“富之”“众之”。然何以“富之”“众之”?则又在“民”矣。

    “民”作为生产者之功能,墨子尤其重视之。《非乐上》云:“农夫蚤出暮入,耕稼树蓺,多聚叔粟,此其分事也。妇人夙兴夜寐,纺绩织纴,多治麻丝葛绪、綑布縿,此其分事也。”此即墨子欲“富之”之根本。又墨子于《节葬下》责厚葬久丧“败男女之交多矣”,则“民”结婚生子、日趋繁荣,即墨子“众之”之追求。故“民”乃墨子所谓仁者实践之生产根基。惟“民”务生产,墨子所求之富庶、天下之大利才得以实现。墨子“非攻”“非乐”“节葬”,皆根源于此。

    而于社会伦理层面,墨子亦尤其重视“民”之角色。《兼爱中》云:“欲天下之治而恶其乱,当兼相爱,交相利。”《非命上》亦云:“与其百姓兼相爱,交相利。”则“民”实为墨子“兼爱”学说之主体。墨子之“兼爱”,不仅呼吁“普遍爱人”[ 林雄洲:《为墨家“兼爱”正名———论 “兼爱”之为 “无私有差”而非 “爱无差等”》,《哲学动态》2024年第5期,第63-73页。],而且呼吁“民”普遍“兼相爱,交相利”。墨子之“兼爱”为“民”之普遍标准。《兼爱下》云:“若我先从事乎爱利人之亲,然后人报我以爱利吾亲乎?意我先从事乎恶人之亲,然后人报我以爱利吾亲乎?”故“民”能普遍爱利人之亲、而非恶人之亲,为“兼爱”之“孝”的前提;由此推知,“民”能普遍爱人,为“兼爱”之前提。盖墨子之“兼爱”主张“交相利”,墨子功利主义之社会伦理基础即在于人与人之互利中。故“民”能互利,是墨子功利主义实践之前提。

    将“利”之标准推至政治实践,则有墨子之“尚贤”学说。《尚贤上》云:“故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。有能则举之,无能则下之。举公义,辟私怨,此若言之谓也。”惟官“有能”,方能使“国家之富,人民之众,刑政之治”,方于国家有“利”。是故墨子以为圣王之为政,“不党父兄,不偏贵富”(《尚贤中》),惟其利于国家之贤者尚之。“父兄”“贵富”,皆时贵族之势;然墨子将一切选拔人才标准统一至使“国家之富,人民之众,刑政之治”之“利”上,则“民”可无终贱。于此层面,则“民”又为墨子政治秩序之人才来源,并一定程度上对贵族政治有所突破。

    “民”既在墨子学说中为富庶之生产者、兼爱之践行者、贤者之来源,故子墨子又辟有命者,进一步调动“民”之主体性。《非命上》云:“执有命者以杂于民间者众。执有命者之言曰:‘命富则富,命贫则贫;命众则众,命寡则寡;命治则治,命乱则乱;命寿则寿,命夭则夭。命虽强劲,何益哉?’上以说王公大人,下以驵百姓之从事,故执有命者不仁。故当执有命者之言,不可不明辨。”盖“命”使“下不听治”,“民”纯然从“命”而不得有其主体能动性。是故子墨子以“强”为贵贱安危治乱之根本,呼吁“民”之主体能动。《非命下》云:“今也农夫之所以蚤出暮入,强乎耕稼树艺,多聚叔粟而不敢怠倦者,何也?曰:彼以为强必富,不强必贫;强必饱,不强必饥。故不敢怠倦。今也妇人之所以夙兴夜寐,强乎纺绩织纴,多治麻统葛绪,捆布縿,而不敢怠倦者,何也?曰:彼以为强必富,不强必贫;强必暖,不强必寒。故不敢怠倦。”则墨子非仅视“民”为其理论之主体,其更以“非命”、崇“强”来进一步激发“民”之主体能动性,突破“有命者”于“民”之精神桎梏。

    结语
    墨子哲学之“义”,实际内容上即为“利”。在“义”上,墨子以“利”释之。[ 张培高,孙任哲:《论墨家的“重利”仁学——兼论儒墨仁义观的异同》,《四川师范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 》,2025年4月,第40-47页。]这使得墨子学说不同于孔子以亲疏血缘为基础之伦理,而成为纯然以“利”作标准考量的功利主义。然恰因其将“利”看作一切价值之标准,并将“民”之利与“天”之利相同一,故其赋予“民”在天人秩序、生产实践、社会伦理、政治实践等层面以更高的地位。也因此墨子学说有鲜明的平等色彩。

    参考文献
    [1]谭家健,孙中原译注:《墨子今注今译》,2009,商务印书馆。
    [2]孙诒让:《墨子间诂》,2001,中华书局。
    [3]冯友兰:《中国哲学史》,2011,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。
    [4]林雄洲:《为墨家“兼爱”正名———论 “兼爱”之为 “无私有差”而非 “爱无差等”》,《哲学动态》2024年第5期。
    [5]张培高,孙任哲:《论墨家的“重利”仁学——兼论儒墨仁义观的异同》,《四川师范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 》,2025年4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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